日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与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功磋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82460元,赔偿义务人自愿履行赔偿责任。在本次案件磋商过程中,我院承担完成本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结论被当地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多方所采信,最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珠海市完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标志着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零的突破”。
2019年12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人反映,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将30吨过期树脂违法填埋。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派出金湾分局组织实施挖掘作业,在该公司危废储存场地西南侧3号仓库地面下约1.5米深处发现疑似填埋固体废物。随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委托我院对现场疑似固体废物进行勘察采样,并对该处填埋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定,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经评估分析,该公司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382460元。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院出具的案件环境损害评估结论向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赔偿要求,并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期限和修复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磋商,珠海市检察院和司法局应邀派员到场指导。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将根据磋商会议商定内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确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按约履行。
我院作为全国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和广东省第一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已配合完成多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为推进广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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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生态环境:赔偿38万元!这是珠海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图片来源:珠海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