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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我院配合完成清远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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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成功完成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这也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清远市首宗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案件。在本次案件磋商过程中,我院承担完成本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结论被当地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所采信,最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与赔偿责任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7.9101万元。

2018年2月,原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清远市清新区107国道迳口治超点附近的一块空地堆放着危险废物并露天晾晒,且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查明,刘某林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堆放晾晒于清新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内。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为进一步调查该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同年3月,原清新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我院对本案件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今年8月,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在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下,与刘某林妻子、儿子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刘某林妻子及儿子二人愿意作为担保人,签订协议共同承担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7.9101万元,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10月,清新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林犯环境污染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分别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刑事判决书》,司法确认当事人及其家属分四期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和解协议,判处刘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我院作为全国第一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和广东省第一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已配合完成多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有助于破解“个人、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更好地维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权益,同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省常态化运转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众号文章链接:清新发布:清远首宗!损害生态环境?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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