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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我院配合完成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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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的案例。在本次案件磋商赔偿过程中,我院承担完成本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结论被当地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所采信,案件赔偿金额达371万元。2021年7月13日,在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滔公司”)签订了中山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15年起,海滔公司出现水质处理不好或污水处理系统故障等情况,便打开旧厂的阀门,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洪奇沥水道,同时安装了一条管道从压泥房一直延伸至出水渠下游出水管道。2016年,海滔公司为了不让压泥车间超负荷运作,便打开阀门,将污水处理浓缩池流入的一部分污泥通过暗管偷排到洪奇沥水道。经采样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锌、铬等污染物,排放的污泥中含有铅、铬、铜、锌、锰、钴、镍等污染物。

海滔公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刑事判决。为引导该公司积极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2021年1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委托我院启动对本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2021年6月10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第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我院技术人员在会上就该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作了详细阐述,并逐一答复了赔偿义务人的相关质询。2021年7月13日,在第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作为企业必须承担起的责任,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于会后迅速完成首笔赔偿款缴纳。

据了解,本案是《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署仪式

双方达成共识 完成首笔赔偿款缴纳

图片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链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微信公众号:371万元!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https://mp.weixin.qq.com/s/3Yx6_Rl4D-C1-svQF2L_mQ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371万元!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https://mp.weixin.qq.com/s/ekYUBbkZ-vbd737v-f3Nwg

腾讯网:371万元!中山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https://new.qq.com/rain/a/20210716A0CWG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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