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上午,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新会首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由我院承担编制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成为案件裁决的重要依据。最终,被告人冯某洪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判令其限期支付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余元。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洪在未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和江海区外海街道某村承租厂房,私自从事五金电镀加工。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人冯某洪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旁的水渠和雨水渠,对生态环境产生造成了一定损害。
庭审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了由我院编制完成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经核算,冯某洪非法排放电镀废水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达30多万元。根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检察机关除依法追究冯某洪刑事责任外,还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30多万元。
近年,我院积极配合各地环保与司法部门完成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工作,多个项目成为省内法院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案例,其中,我院配合完成鉴定评估工作的2例案件入选《广东环境资源审判(2016.01-2018.06)》经典案例。此次,新会首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宣判也进一步肯定了我院在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方面的努力。
案件部分新闻链接:
光明网:《新会首宗刑事附带民事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非法排放电镀废水 一男子被追责》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2597673195849814&wfr=spider&for=pc
南方都市报:《新会首宗公益诉讼案开庭》
http://epaper.oeeee.com/epaper/M/html/2018-06/08/content_31335.htm
网易:《新会首宗公益诉讼案开庭》
https://3g.163.com/dy/article_cambrian/DJOP48S405129QAF.html#qd=cambr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