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番禺区检察院支持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余某发、夏某林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诉讼请求。法院基于我院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判决被告余某发、夏某林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约350余万元。这是该院首例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4月,番禺区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发现,余某发、夏某林租赁本区石碁镇塱边村美丰农场内一简易厂房经营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将镍、镉、铬等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的泥土地,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受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我院承担了并顺利完成上述排放电镀废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对案件推进起到积极作用。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对我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给出高度评价,在其官网检务动态中称“评估报告客观科学,成为该案的关键有力证据”。
该案件所涉及的支持起诉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该案取得胜诉判决,环境侵权者对其环境污染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全社会将起到警醒和震慑的重要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我院作为广东省首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也将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承担责任,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努力。
案件部分相关新闻链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番禺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胜诉判决》
http://www.pyjcy.gov.cn/showinfo.aspx?id=20180814144344844583546249872811
深圳前沿:《广州番禺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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